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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的艺术:两大央企字号一肩挑,这家IPO公司名称遭投诉

来源:百家号|2018-07-19

日前,以伺服控制技术为核心、主营航空装备产品的民营企业新兴装备公司名称容易造成公众误解,像是与两大央企有关,而实际上与它们却没有任何关系。

上述人士提及的两大央企指的是新兴装备’,与新兴铸管相似,像是兄弟企业。”该人士称。

新兴装备招股说明书 (2018年5月23日报送稿)显示,公司前身北京新兴东方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下称“新兴东方”)于1997年6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三名:北京新兴万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万乐科贸”)出资48万元,占80%;自然人张进、张建迪持股比例各10%。从注册信息可以看出,新兴东方与新兴际华、东方航空两家公司没有关系。

2012年12月,新兴东方进行了股份制改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公司名称由“新兴东方”变更为“新兴装备董事长。

“中航双兴其实与大众认知中的‘中航’没有关系,是戴岳控股的公司。中航工业可是新兴装备称。

“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字,‘北京’是行政区划,‘新兴东方’是字号,‘航空装备’是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东方’与‘航空’连在一起‘东方航空’是有可能产生歧义。股份制改制需要更名,企业注册系统不判这个词违法,系统就能过、就能注册。”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相关人士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

“这个名字是有些问题的,(新兴装备)以前没有上市,影响不大。如果IPO上市了,成为公众公司,就不一样了,容易混淆视听。”上海一资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大央企特别是东方航空,是可以据此提出侵权之诉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正在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第五款为,“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公司与新兴际华、东方航空有无合作、来往?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无“沾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由“新兴东方”变更为“新兴装备”,名称核准时有无遇到问题?大众证券报记者就此致函公司,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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