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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中国证监会|2017-12-05

〔2017〕117号


申请人:刘晓蓉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答复(京证监答复字第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35号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主要理由为:1. 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商所)在不具备经营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形下开展具有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2. 北商所平台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实际上是做市商,其本质是会员单位与客户的网络对赌平台,还使用非法交易软件谋取利益。3. 2016年4月,温州市有关公安机关已向被申请人发函申请对北商所非法期货活动进行认定。4.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北商所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构成违规和渎职。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 被申请人已对温州市有关公安机关申请认定的来函作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与公安机关的函件往来并非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直接关联,申请人不能据此提出行政复议。2. 北商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被申请人应有权机关请求出具性质认定意见,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针对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申请。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请求,对查处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专业支持,仅供其参考,不能替代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3. 2017年6月2日,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将申请人投诉材料转送北京市金融局,请其予以妥善处理。被申请人答复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渎职行为。
经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信》,投诉北商所诱导其交易致使其被骗374万元,申请人认为北商所具备非法期货交易的特征,向被申请人申请对北商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认定,并予以查处和刑事移送等。2017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235号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个人针对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北商所存在违规行为,建议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本会认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各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本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规定,各证监局应当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移送的认定和协作请求;各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卷宗等为依据,进行书面审查。
本案中,北商所不是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被申请人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投资者如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个人的认定申请。综上,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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