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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口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涉及欣奇、旺佳旺等

来源:椰网|2019-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口市执法人员没收行政处罚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上午,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海南同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商户)。

一、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金盘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8年10月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依法对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金盘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销售的六包双汇渔乐圈香肠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超市经营涉案双汇渔乐圈香肠共7包,货值14.00元,违法所得共计0.4元。该超市提供了涉案食品的送货单、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该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其在日常食品销售过程中管理比较规范,在违法期间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对销售出去的1包过期食品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召回,消除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渔乐圈香肠6包;2.没收违法所得0.4元;3.罚款1005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口欣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桃酥案

2018年7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欣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酥(规格:250g/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14日,商标:欣奇)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标签配料表不符合GB7718-2011及GB28050-2011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涉案产品货值3960元,违法所得13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2.没收不合格的70袋桃酥及包装袋;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南五田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岛礁TM老盐案

2018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海南五田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查,该公司销售的涉案岛礁TM老盐是从一家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批发企业另案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对该公司给予:1.没收扣押的34瓶和4盒岛礁TM老盐;2.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南思吉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对海南思吉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现场提供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从该店柜台电脑检查发现:2018年6月19日12:07该店销售了一瓶红酒,价格为108元(在8810摩洛哥房),2018年7月4日8:28该店销售了一瓶矿泉水,价格为3元。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6月19日和2018年7月4日,两次对外销售食品,货值共计111元,违法所得83.75元。

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该酒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3.75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83.75元的行政处罚。

五、海口市海虹幼儿园未按规定要求留样案

2018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43号的海口市海虹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园食堂留样食品品种不全且留样食品未按照品种分别留存在专门的密闭容器内,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工作要求,同样问题在2017年9月19日对该园食堂日常检查时也曾发现,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要求立即整改和给予行政警告。

上述行为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该幼儿园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海口市小太阳幼儿园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及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18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8号的海口市小太阳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园所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未按规定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照及保存食品的检验合格证,也未建立完善的购销台账登记制度、未配备持有效证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规定整改,整改期过后执法人员对该园进行复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园并未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园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海口美兰木木罗莎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18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海口美兰木木罗莎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奥尔特莱干红6瓶,克里米亚 18瓶,IVR红酒8瓶,ANNA葵花籽油(中桶)、ANNA大豆油(中桶)共15瓶。经查,该商行从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放于其店内销售,其在进货时未建立进货台账登记,未履行进货查验,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和合格证明等资料。上述涉案进口食品货值6798元,违法所得314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商行给予:1.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314元;4.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海口美兰民生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18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海口市海府路29号首层商场东边第二格的海口美兰民生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1.“东汝”牌阿胶2盒;2.盐酸赛庚啶片2瓶;3.氢氯噻嗪片1瓶超过有效期限,上述药品5件共计货值857.50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该药店给予: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东汝”牌阿胶2盒、盐酸赛庚啶片2瓶、氢氯噻嗪片1瓶;2.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海口龙华吃货微部落小吃店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8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海口龙华吃货微部落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14种共47瓶(盒)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该店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上级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未经检验的47瓶(盒)化妆品进行了扣押,要求该店限期提供扣押产品的上级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该店逾期未能提供。经查,该店共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24瓶,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638.21元。

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该店给予:1.没收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47瓶(盒);2.没收违法所得1638.21元;3.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4914.63元的行政处罚。

十、海南同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2018年5月23日对海南同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77号上丹小区D栋一单元1604室”,而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77号上丹小区D栋二单元1806室”。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的经营地址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10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吴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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