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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被判无效,江小白提起行政诉讼,业界称几无胜算!

来源:东方财富网|2019-10-13
江小白陶石泉酒业裁定原告

10月11日,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法院和媒体披露的公开信息,上述案件中涉案的“江记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

2016年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原告江小白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为第33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

可是,江津酒厂却以江小白公司系基于代理关系抢注诉争商标、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早在2012年,江津酒厂下属企业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就与乙方新蓝图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等,由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此时,新蓝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陶石泉。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作为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新蓝图公司,其实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而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商标理应完全知晓。

更为重要的是,在诉争商标申请之前,江津酒厂就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了,存在事实上的拥有权。

津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基于此,商标委裁定,上述诉争商标“江记小白”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裁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实际上,商标委作出上述裁定,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然而,江小白”及诉争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的商标,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江津酒厂则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江小白公司是第三人江津酒厂的销售商,故原告申请“江记小白”商标的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实对此案作出过终审判决,力挺商标委与江津酒厂,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五谷财经》咨询了多位酒业人士和法律人士,得到的回复则是“从各项资料来看,江小白公司几无胜算”。

值得关注的是,据媒体报道,在2018年11月审结的江小白公司最终在终审判决中“败下阵来”。

令人感动诡异的是,在诉争商标争夺案件过程中,多家酒业大佬站在了江小白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比如壹玖壹玖创始人杨凌江连发三次朋友圈力挺陶石泉,他呼吁维护品牌创始人应有的权益,白酒行业不需要投机者;江小白就是陶石泉的,地球人都知道”。

“虽然陶石泉将江小白等系列商标拥有所属权,这完全是两码事儿,有些酒业人士就是想通过非理性的发声来误导判决,缺乏法律常识,也显得比较幼稚,”一位法律人士告诉《五谷财经》,在法治社会里,任何企业都应该遵守规则,如果大家都不按照既定的规则来经营企业,那这样的企业也很难长期发展。

中国绵柔酱香白酒创始人马金营则指出,江小白商标来源于江白,成为了第一个判决依据。

“全国注册的酒业公司中,严格意义上来说,多数都是没有生产酒厂的营销类酒业公司,也就是依靠别人酒厂代加工!江小白最初也是这样的公司,”马金营指出,如何处理自己与代加工厂家的关系,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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