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企业
- 1,拟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希望提前对财税进行规划的企业;
- 2,已建立员工持股计划,但在实施中遇到财税问题的企业;
- 3,近期有上市计划,需要对持股计划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测算的企业。
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
服务优势
具有十年以上经验的税务专家定制方案
与园区政府战略合作保证政策落地实施
常见问题
股权激励哪些主体需要纳税?
(1)激励企业: 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是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涉及“工资薪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适用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公司创始人: 如果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于自然人创始人持有的“老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纳税,纳税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进行处理。
(3)被激励对象: 一般而言,公司将激励股权授予员工直接持有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期间公司分配利润时,直接持有股权的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员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间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股息、红利”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时,直接持股的员工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员工需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间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转让财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新的创投财税政策有哪些?
国税总局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时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回答有关自然人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所得适用税率的问题时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股权激励所涉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7)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8)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1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