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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联科: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中金证券|2018-05-31


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5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肖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赵刚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赵建军

(四)基本案情:

2017年03月14日第三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对第5341604号

"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我司没有答辩的情况下,于2018年03

月01日判定我司的"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无效。

我司认为:一、第三人对系争商标"top-link Electronics”

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时限,该申请行为依法属无效申请;但被告忽略此应作为无效宣告申请前提条件的法律时效问题,依法应予以撤销该裁定。二、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含义差别显着,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故系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第三人曾于 2010年 5月20 日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系争商标提出过商标异议程序,但被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系争商标核准注册,第三人对此异议裁定未表示异议,也未进行复审,即该异议裁定为终局生效裁定。故第三人现对系争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属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行为,而被告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再次裁定,并作出与原异议裁定完全相反的结论,应予以撤销。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 000035973 号《关于第

5341604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判决维持第5341604号"top-linkElectronics”商标注册

或者责令被告就第 5341604 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重新

作出维持第5341604号商标注册的决定。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未受到本次诉讼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财务尚未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商评字(2018)第0000035973号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

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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