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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可森:补充法律意见书1

来源:http://sbsc.stock.cnfol.com|2017-07-28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可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兹确认:(1)于签署日,我方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也不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其他利益调节安排;(2)于签署日,我方一直为公司的真实持股人,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等情形;(3)于签署日,我方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四、结论意见综上,公司股权代持情况已解除,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禁止性规定;当前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六、如不属于重污染,请公司补充说明排污许可证和污染处理设施配置办理情况。(公司特殊问题12)1、尽调过程核查了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类别;核查了监管部门关于重污染行业的规定;核查了公司环评文件和手续办理情况;核查了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核查了公司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设施配置情况。2、事实依据公司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公司取得的环评批复文件;公司环评报告;公司关于报告期内不存在环保处罚的书面承诺。3、分析过程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经核查,公司业务不属于原环发[2003]101号、环办函[2008]373号文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经核查,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在客户现场完成,公司所在场所的加工组装工作量较小,根据公司提供的环评报告,生产加工工程无明显污染物排放,不需要配套建设污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且未要求纳入“三同时”管理。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5)、《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公司免于办理环评验收手续,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公司曾向深圳市龙华新区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但环保部门经审查后认为无需办理排污许可并出具了《排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4、结论意见综上,公司生产过程不产生明显污染物排放,按规定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叁份交公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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